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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考研!上岸!(附:必看考生须知!)
发布时间:2025-12-21 |   作者: 小九直播足球下载

  

明日考研!上岸!(附:必看考生须知!)

  进行。我校考点入场包括物品寄存、智能安检门检查、人脸识别环节,为确保考试过程平稳顺利,特发布考生须知。请在首都师范大学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并做好各项考试准备,服从安排,有序入场,个人问题造成入场延误及未按规定要求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12月10日至初试结束,考生可登录研招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我校考场设置在校本部新教一楼、新教二楼、教三楼和教四楼。校本部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地铁6号线出口)。校外考生从校本部东门进出。

  为方便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合理的安排行程路线日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到我校查看考场,届时考生可在校门入口处刷身份证进入考场所在校区。考生查看考场时,请勿干扰我校正常教学秩序。考试期间,我校不允许无我校出入证车辆进入校园,为避免影响本人及他人考试,建议考生尽可能地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到达首都师范大学考点。校本部教学楼分布示意图如下:

  提前一小时到达考场所在校区,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校内,不相关的人员不得入内。听从现场考试工作人员指挥,完成以下入场事宜:

  请考生到考场所在教学楼附近的寄存点进行背包和手机等贵重物品寄存。将除身份证、准考证、符合相关规定的考试用品之外的物品,如手机、智能穿戴设备(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无线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科技类产品、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等考试违规物品,以及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背包、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非考试用品进行自助寄存。背包寄放在“大件物品储物架”,手机等贵重物品寄存至“手机存放柜”。

  (1)建议考生在背包上提前准备行李牌等明确身份信息的标识,避免拿错。寄存处当日也会准备自粘标签纸和签字笔供考生使用。请考生牢记物品存放位置(储物架、柜子编号)。

  (2)“手机存放柜”钥匙取下后请谨慎保管切勿丢失。当每场考试结束,考生完成取件后,请勿将钥匙带走。

  (3)考生禁止在“手机存放柜”存放有异味、易燃、易爆、违法、有毒物品;禁止在“大件物品储物架”放置贵重物品,包含手机和价值超过500元的现金、金银珠宝、奢侈品等贵重物品。学校在物品寄存处设有视频监控,存放物品如有违规、遗失或损坏,后果由考生自负。

  准备好准考证和身份证,根据现场路线指引依序排队,等待安检。特别提醒:严禁考生携带各类

  电子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智能穿戴设备)、耳机等物品进入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考生应自觉配合考点安检,主动按考点要求,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放在指定区域。开考后,如发现考生贴身携带以上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按考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

  人脸识别、智能安检、金属探测等核查方式。请考生提前知悉细节、准备好、主动配合安检。考生须根据相关要求,服从安排,有序入场,个人问题造成入场延误由本人负责。考生存完物品后,在考场所在教学楼前排队,等待安检和人脸识别系统核验。智能安检门设置于各考场所在教学楼门厅处,考生通过时,应保持合理速度,一次一人依次通过。如被发现疑似携带违规物品或提示异常报警,考生须做出解释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经手持金属探测仪检测后重新进行“智能安检门”安检,无异常报警后方可允许通过。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考生,将单独进行复检。为便于顺利快速通过安检,建议考生在考试当天不携带电子通讯工具,不携带钥匙、磁卡、打火机、金属手镯、戒指、项链等物品,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发卡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

  考生通过安检后,前往人脸识别系统来进行核验;未通过的考生需凭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进行人工核验,核验无误后方可进入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考生进入考场前,监考员将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对考生再次进行安检。

  (1)若安检出考生携带电子科技类产品等,考生需自行返回存包处寄存再重新排队安检。为节约时机,请考生务必按要求寄存随身物品。本校考生可提前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置在宿舍,仅携带考试规定的必需用品前往考场。

  (2)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考点将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3)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等考生以及申请残疾合理便利的考生,考点将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轮椅、拐杖等器械进行安检。

  (4)如有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或孕妇等)没办法使用安检设备做检查的考生,请务必于12月17日前向我校提交不通过安检设备进行全方位检查的申请(发送邮件至,须明确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及无法使用安检设备的特殊情况说明(考生手写签名)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须有官方机构盖章或提供官方制式材料),届时我考点将安排专人进行全方位检查。

  查验证件及安检开始时间(北京时间)预计为上午7:30,下午13:10。具体时间将根据当日真实的情况进行调整。按照教育部规定:

  正式考试时间(北京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每科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及时取走个人物品后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或交谈。

  只准携带符合相关规定的考试用品,包括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或者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手机、智能穿戴设备(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无线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科技类产品、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等考试违规物品,以及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背包、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非考试物品进入考场,考生须将上述物品放置在教学楼外指定存放处。如携带有饮水用具,不允许放在桌面,只可放在座位旁的地面上。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招生单位相关说明,在我校考点进行的

  考点所有考场实现实时智能巡查全覆盖,自动识别并记录考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规则》(附件1)和考试纪律,认真履行本人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相关承诺,珍惜个人名誉,诚信参加考试。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做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自命题科目答题纸需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关于自命题科目条形码粘贴的说明已在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和“首都师范大学研招办”微信公众号上公布。报考其他招生单位的考生请及时关注所报考单位的相关通知和说明。

  校本部学生食堂(一层和二层)开设窗口为校外考生提供餐饮等服务,校外考生可扫码支付购买餐券。天气严寒,学生食堂一层提供姜糖水供考生取用。学生食堂为考生休息室,考生可前往食堂、学生活动中心、实验楼、电教楼、理科楼使用卫生间。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及微信公众号“首都师范大学研招办”(cnuyzb)的相关信息,有关考试等最新通知将及时公告。同时保持手机电话等通讯畅通,注意接听6890开头固定电话,注意查收通过“学信网”1128考点发送的微信及短信提醒。

  考试期间天气比较寒冷,请注意保暖。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发挥水平,取得优异成绩!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定于2025年12月20至21日进行。为逐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现就有关招生考试舞弊行为处理的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理应当依法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希望各位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珍惜个人名誉。预祝取得优异成绩!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等情形,均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之一的“情节严重”,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  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很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教育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和考点具体实际的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或者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可带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考点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点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卡、答题纸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签字。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做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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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考研!上岸!(附:必看考生须知!)
发布时间:2025-12-21

  

明日考研!上岸!(附:必看考生须知!)

  进行。我校考点入场包括物品寄存、智能安检门检查、人脸识别环节,为确保考试过程平稳顺利,特发布考生须知。请在首都师范大学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并做好各项考试准备,服从安排,有序入场,个人问题造成入场延误及未按规定要求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12月10日至初试结束,考生可登录研招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我校考场设置在校本部新教一楼、新教二楼、教三楼和教四楼。校本部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地铁6号线出口)。校外考生从校本部东门进出。

  为方便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合理的安排行程路线日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到我校查看考场,届时考生可在校门入口处刷身份证进入考场所在校区。考生查看考场时,请勿干扰我校正常教学秩序。考试期间,我校不允许无我校出入证车辆进入校园,为避免影响本人及他人考试,建议考生尽可能地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到达首都师范大学考点。校本部教学楼分布示意图如下:

  提前一小时到达考场所在校区,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校内,不相关的人员不得入内。听从现场考试工作人员指挥,完成以下入场事宜:

  请考生到考场所在教学楼附近的寄存点进行背包和手机等贵重物品寄存。将除身份证、准考证、符合相关规定的考试用品之外的物品,如手机、智能穿戴设备(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无线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科技类产品、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等考试违规物品,以及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背包、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非考试用品进行自助寄存。背包寄放在“大件物品储物架”,手机等贵重物品寄存至“手机存放柜”。

  (1)建议考生在背包上提前准备行李牌等明确身份信息的标识,避免拿错。寄存处当日也会准备自粘标签纸和签字笔供考生使用。请考生牢记物品存放位置(储物架、柜子编号)。

  (2)“手机存放柜”钥匙取下后请谨慎保管切勿丢失。当每场考试结束,考生完成取件后,请勿将钥匙带走。

  (3)考生禁止在“手机存放柜”存放有异味、易燃、易爆、违法、有毒物品;禁止在“大件物品储物架”放置贵重物品,包含手机和价值超过500元的现金、金银珠宝、奢侈品等贵重物品。学校在物品寄存处设有视频监控,存放物品如有违规、遗失或损坏,后果由考生自负。

  准备好准考证和身份证,根据现场路线指引依序排队,等待安检。特别提醒:严禁考生携带各类

  电子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智能穿戴设备)、耳机等物品进入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考生应自觉配合考点安检,主动按考点要求,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放在指定区域。开考后,如发现考生贴身携带以上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按考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

  人脸识别、智能安检、金属探测等核查方式。请考生提前知悉细节、准备好、主动配合安检。考生须根据相关要求,服从安排,有序入场,个人问题造成入场延误由本人负责。考生存完物品后,在考场所在教学楼前排队,等待安检和人脸识别系统核验。智能安检门设置于各考场所在教学楼门厅处,考生通过时,应保持合理速度,一次一人依次通过。如被发现疑似携带违规物品或提示异常报警,考生须做出解释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经手持金属探测仪检测后重新进行“智能安检门”安检,无异常报警后方可允许通过。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考生,将单独进行复检。为便于顺利快速通过安检,建议考生在考试当天不携带电子通讯工具,不携带钥匙、磁卡、打火机、金属手镯、戒指、项链等物品,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发卡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

  考生通过安检后,前往人脸识别系统来进行核验;未通过的考生需凭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进行人工核验,核验无误后方可进入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考生进入考场前,监考员将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对考生再次进行安检。

  (1)若安检出考生携带电子科技类产品等,考生需自行返回存包处寄存再重新排队安检。为节约时机,请考生务必按要求寄存随身物品。本校考生可提前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置在宿舍,仅携带考试规定的必需用品前往考场。

  (2)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考点将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3)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等考生以及申请残疾合理便利的考生,考点将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轮椅、拐杖等器械进行安检。

  (4)如有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或孕妇等)没办法使用安检设备做检查的考生,请务必于12月17日前向我校提交不通过安检设备进行全方位检查的申请(发送邮件至,须明确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及无法使用安检设备的特殊情况说明(考生手写签名)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须有官方机构盖章或提供官方制式材料),届时我考点将安排专人进行全方位检查。

  查验证件及安检开始时间(北京时间)预计为上午7:30,下午13:10。具体时间将根据当日真实的情况进行调整。按照教育部规定:

  正式考试时间(北京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每科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及时取走个人物品后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或交谈。

  只准携带符合相关规定的考试用品,包括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或者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手机、智能穿戴设备(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无线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科技类产品、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等考试违规物品,以及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背包、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非考试物品进入考场,考生须将上述物品放置在教学楼外指定存放处。如携带有饮水用具,不允许放在桌面,只可放在座位旁的地面上。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招生单位相关说明,在我校考点进行的

  考点所有考场实现实时智能巡查全覆盖,自动识别并记录考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规则》(附件1)和考试纪律,认真履行本人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相关承诺,珍惜个人名誉,诚信参加考试。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做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自命题科目答题纸需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关于自命题科目条形码粘贴的说明已在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和“首都师范大学研招办”微信公众号上公布。报考其他招生单位的考生请及时关注所报考单位的相关通知和说明。

  校本部学生食堂(一层和二层)开设窗口为校外考生提供餐饮等服务,校外考生可扫码支付购买餐券。天气严寒,学生食堂一层提供姜糖水供考生取用。学生食堂为考生休息室,考生可前往食堂、学生活动中心、实验楼、电教楼、理科楼使用卫生间。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及微信公众号“首都师范大学研招办”(cnuyzb)的相关信息,有关考试等最新通知将及时公告。同时保持手机电话等通讯畅通,注意接听6890开头固定电话,注意查收通过“学信网”1128考点发送的微信及短信提醒。

  考试期间天气比较寒冷,请注意保暖。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发挥水平,取得优异成绩!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定于2025年12月20至21日进行。为逐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现就有关招生考试舞弊行为处理的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理应当依法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希望各位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珍惜个人名誉。预祝取得优异成绩!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等情形,均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之一的“情节严重”,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  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很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教育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和考点具体实际的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或者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可带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考点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点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卡、答题纸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签字。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做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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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考研!上岸!(附:必看考生须知!)
发布时间:2025-12-21

  

明日考研!上岸!(附:必看考生须知!)

  进行。我校考点入场包括物品寄存、智能安检门检查、人脸识别环节,为确保考试过程平稳顺利,特发布考生须知。请在首都师范大学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并做好各项考试准备,服从安排,有序入场,个人问题造成入场延误及未按规定要求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12月10日至初试结束,考生可登录研招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我校考场设置在校本部新教一楼、新教二楼、教三楼和教四楼。校本部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地铁6号线出口)。校外考生从校本部东门进出。

  为方便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合理的安排行程路线日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到我校查看考场,届时考生可在校门入口处刷身份证进入考场所在校区。考生查看考场时,请勿干扰我校正常教学秩序。考试期间,我校不允许无我校出入证车辆进入校园,为避免影响本人及他人考试,建议考生尽可能地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到达首都师范大学考点。校本部教学楼分布示意图如下:

  提前一小时到达考场所在校区,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校内,不相关的人员不得入内。听从现场考试工作人员指挥,完成以下入场事宜:

  请考生到考场所在教学楼附近的寄存点进行背包和手机等贵重物品寄存。将除身份证、准考证、符合相关规定的考试用品之外的物品,如手机、智能穿戴设备(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无线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科技类产品、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等考试违规物品,以及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背包、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非考试用品进行自助寄存。背包寄放在“大件物品储物架”,手机等贵重物品寄存至“手机存放柜”。

  (1)建议考生在背包上提前准备行李牌等明确身份信息的标识,避免拿错。寄存处当日也会准备自粘标签纸和签字笔供考生使用。请考生牢记物品存放位置(储物架、柜子编号)。

  (2)“手机存放柜”钥匙取下后请谨慎保管切勿丢失。当每场考试结束,考生完成取件后,请勿将钥匙带走。

  (3)考生禁止在“手机存放柜”存放有异味、易燃、易爆、违法、有毒物品;禁止在“大件物品储物架”放置贵重物品,包含手机和价值超过500元的现金、金银珠宝、奢侈品等贵重物品。学校在物品寄存处设有视频监控,存放物品如有违规、遗失或损坏,后果由考生自负。

  准备好准考证和身份证,根据现场路线指引依序排队,等待安检。特别提醒:严禁考生携带各类

  电子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智能穿戴设备)、耳机等物品进入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考生应自觉配合考点安检,主动按考点要求,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放在指定区域。开考后,如发现考生贴身携带以上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按考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

  人脸识别、智能安检、金属探测等核查方式。请考生提前知悉细节、准备好、主动配合安检。考生须根据相关要求,服从安排,有序入场,个人问题造成入场延误由本人负责。考生存完物品后,在考场所在教学楼前排队,等待安检和人脸识别系统核验。智能安检门设置于各考场所在教学楼门厅处,考生通过时,应保持合理速度,一次一人依次通过。如被发现疑似携带违规物品或提示异常报警,考生须做出解释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经手持金属探测仪检测后重新进行“智能安检门”安检,无异常报警后方可允许通过。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考生,将单独进行复检。为便于顺利快速通过安检,建议考生在考试当天不携带电子通讯工具,不携带钥匙、磁卡、打火机、金属手镯、戒指、项链等物品,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发卡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

  考生通过安检后,前往人脸识别系统来进行核验;未通过的考生需凭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进行人工核验,核验无误后方可进入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考生进入考场前,监考员将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对考生再次进行安检。

  (1)若安检出考生携带电子科技类产品等,考生需自行返回存包处寄存再重新排队安检。为节约时机,请考生务必按要求寄存随身物品。本校考生可提前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置在宿舍,仅携带考试规定的必需用品前往考场。

  (2)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考点将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3)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等考生以及申请残疾合理便利的考生,考点将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轮椅、拐杖等器械进行安检。

  (4)如有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或孕妇等)没办法使用安检设备做检查的考生,请务必于12月17日前向我校提交不通过安检设备进行全方位检查的申请(发送邮件至,须明确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及无法使用安检设备的特殊情况说明(考生手写签名)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须有官方机构盖章或提供官方制式材料),届时我考点将安排专人进行全方位检查。

  查验证件及安检开始时间(北京时间)预计为上午7:30,下午13:10。具体时间将根据当日真实的情况进行调整。按照教育部规定:

  正式考试时间(北京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每科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及时取走个人物品后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或交谈。

  只准携带符合相关规定的考试用品,包括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或者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手机、智能穿戴设备(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无线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科技类产品、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等考试违规物品,以及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背包、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非考试物品进入考场,考生须将上述物品放置在教学楼外指定存放处。如携带有饮水用具,不允许放在桌面,只可放在座位旁的地面上。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招生单位相关说明,在我校考点进行的

  考点所有考场实现实时智能巡查全覆盖,自动识别并记录考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规则》(附件1)和考试纪律,认真履行本人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相关承诺,珍惜个人名誉,诚信参加考试。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做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自命题科目答题纸需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关于自命题科目条形码粘贴的说明已在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和“首都师范大学研招办”微信公众号上公布。报考其他招生单位的考生请及时关注所报考单位的相关通知和说明。

  校本部学生食堂(一层和二层)开设窗口为校外考生提供餐饮等服务,校外考生可扫码支付购买餐券。天气严寒,学生食堂一层提供姜糖水供考生取用。学生食堂为考生休息室,考生可前往食堂、学生活动中心、实验楼、电教楼、理科楼使用卫生间。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及微信公众号“首都师范大学研招办”(cnuyzb)的相关信息,有关考试等最新通知将及时公告。同时保持手机电话等通讯畅通,注意接听6890开头固定电话,注意查收通过“学信网”1128考点发送的微信及短信提醒。

  考试期间天气比较寒冷,请注意保暖。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发挥水平,取得优异成绩!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定于2025年12月20至21日进行。为逐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现就有关招生考试舞弊行为处理的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理应当依法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希望各位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珍惜个人名誉。预祝取得优异成绩!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等情形,均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之一的“情节严重”,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  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很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教育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和考点具体实际的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或者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可带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考点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点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卡、答题纸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签字。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做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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